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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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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路径探析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天津市辰信公证处    李蕊

 

引言: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是国家法治的第一道防线,是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事实上,公证的定位不止于单一的“预防性”功能。201912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进一步肯定了公证从预防纠纷功能到解决纠纷功能的转变,承认了公证机构的司法助手功能、法律服务性,肯定了公证的调查职能,确认了公证参与调解的正当性。“意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求,全面部署我市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畅通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积极为公证机构与司法辅助创造条件,促进司法效率提升。笔者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意见”进行解读,望能抛转引玉,对我市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背景及优势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利益格局变得越来越多元化,矛盾纠纷多发,诉讼案件逐年递增,法院收案量大幅攀升,“案多人少”成为了法院的普遍现象,法官正面临着越发巨大的办案压力。20166月,最高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全面系统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出要“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明确将公证引入司法调解事务,通过剥离审判与调解,减少因“审调合一”而产生的“强制调解”等不良现象,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案件繁简分流。20176月,最高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针对公证特有的法律服务功能,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

(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优势

   作为非讼领域、家事领域及信用体系的坚强支柱,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不仅能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司法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其一、公证人与法官的法律职业背景相似,同属法律职业群体之一员,公证人良好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工作经验,专业的案件分析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法院司法辅助的相关工作;其二、公证具有公信力及中立性。法律对公证制度的充分肯认形成了公证的权威性即公信力,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过程中,公证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相互叠加,能够有效地推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实现。另外,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本质需要,“公证员不是政府官员,所以公证员在工作时不应受到任何政府机构的影响……法律和法规是公证员的唯一行动法则”,由此看来,公证人中立的职业属性与法官的独立裁量权殊途同归,共同致力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其三、公证机构的资源优势明显,可以有效地实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对接,帮助法官节省办案精力、专注审判。

 

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内容及模式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具体业务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那么“参与”的模式如何设定?在实践中存在四种模式,即:申请模式、委托模式、协同模式、进驻模式。“五种业务、四种模式”,核心问题是“程序”,即诉讼程序和公证程序,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但又彼此独立,既应符合诉讼程序,同时也应恪守公证程序。

(一)“四种模式”的应用

    笔者认为,“四种模式”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可以根据参与不同的司法辅助业务有针对性地予以交叉设定,例如在公证参与调解方面可以启用“委托”、“进驻”及“申请”三种模式,公证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公证机构派员进驻法院设立“公证调解室”,调解完成后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协议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协议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笔者解读的上述“申请模式”之一为当事人申请,该模式通过法院对公证机构的委托将诉讼当事人转变为公证当事人,如果公证调解成功,法院也无需再启动调解程序,而是将相关公证文书进行存档备案即可。对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办理“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以此来保全记录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或未达成合意的事实,以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能够迅速找到案件争议焦点,缩短庭审时间、从根本上节约诉讼资源。再如在公证参与执行方面,可以交叉运用“委托”和“申请”两种模式,同样以法院委托公证机构参与执行为前提,在执行过程中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诚然,这里的“申请模式”是以法院执行机关作为公证当事人,公证程序的启动是依据法院的申请而发生。因此,无论是在诉前调解,诉中取证、送达、保全,诉后执行,都可以视案件进展即时启动公证程序,针对某一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受理、审查、出具公证法律文书并存入法院案件卷宗,实现公证对司法审判过程的全程贯穿,在独立受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辅助作用。

(二)“协同模式”的经验成效

   “协同模式是指法院与公证机构通过共同设置某种组织架构,引入公证机制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这种模式需要建立信息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公证与诉讼对接流程。其中,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与官渡区人民法院联合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服务基地”(现更名为司法辅助中”)开启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探索实践的第一步。明信公证处更是成功实现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四个“首例”——全国首例公证调解协议获司法确认全国首例公证机构代理诉讼文书送达全国首例公证机构受托调查取证全国首例公证机构参与法院拍卖房延伸服务上线淘宝网。厦门鹭江公证处与思明区人民法院合作设立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对接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审判辅助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其通过云公司建立的“云审判辅助中心”,利用信息化手段集约进行送达、调查等司法辅助事务,实现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全方位对接。“协同模式”通过公证机构与司法审判机关的相互协同,在家事纠纷调解、文书送达、证据保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多个业务层面进行深化合作,从而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综合快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信公证处与鹭江公证处在实践中摸索出的“协同模式”经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市公证行业应在“意见”的指导下,依托公证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思路,与人民法院建立多方联动、功能互补、集约统筹的公证司法协同平台,这也将是我们日后探索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路径的追求与目标。

 

  •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障碍及对策

(一)边界不明、权责不清——厘清权责、注重程序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边界由该行为的性质、职责范围及工作内容决定,公证参与的五种司法辅助业务在性质上并非法院的司法行为,而是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该行为多为与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相关联的服务事务,本身更多的体现为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行为的固定,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业务扩展。 司法与公证的主体资格不同,权责也要从根本上厘清,既要避免公证职能司法化、又要避免司法权能公证化,防止现实中有可能出现的公证人员隐名办案借名办案现象隐名”办案是指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却隐去公证之名,公证机构自身不立案、不出具任何形式的公证文书。借名办案是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公证人员借用法院工作人员名义办案。这两种办案方式极有可能导致公证程序虚化,公证价值矮化、公证职能弱化,不仅有违程序正义、更有损于公证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在司法辅助事务中,公证人与法官应并肩而立,诉讼程序与公证程序同步运行,并对业务事项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划分,达到各担其责又有序联通的衔接状态。

(二)沟通脱节、专业陌生——信息共享、强化培训

   实践中,部分地区公证机构与法院合作的广度、深度受到人力、物力、精力投入的制约,公证人员对法院的专门程序不熟悉,再加上沟通不畅、信息闭塞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产生程序瑕疵、甚至程序错误。为此,建议强化和深化公证与司法合作日常机制的建设,如建立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畅通信息查阅和业务风险通报渠道,及时研究解决对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此促进和深化“公证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加强对公证与司法对接人员的培训,不仅要公证员熟知审判程序及相关事务,法官同样也要了解公证程序的规则及事项,公证人与法官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通有无,以便于司法辅助工作能够顺畅配合衔接。与此同时,着力引入“互联网+”思维模式,借助“公证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力资源的放大效应。2018 4 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法信公证云(厦门) 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城市职业学院签署司法辅助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并举行司法辅助研究中心”、“司法辅助实习基地揭牌仪式,打造专业司法辅助人才孵化基地,此项举措为司法辅助储备人才的集中培养开辟了先河,值得借鉴与效仿。

  • 经费不足、激励缺失—长效保障、提升动力

   公证机构要在保证常规业务有序运行的前提下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但部分公证机构在此项工作中没有得到相应的经费或物质支持,如“目前就公证参与调解的现状而言,有的是免费提供,有的是按件补贴,需要公证机构为此另行筹措经费提供支撑,如果长期保持这一现状,公证参与调解将难以存续。”因此,为保障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必须要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司法“购买服务”方式付费公证取证、调查、送达等无法独立收案的工作事务,对于可单独立案的事项应允许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依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视情出具公证文书,唯有如此,才能产生对公证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使“公证与司法衔接机制”得到长远发展,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 对我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思考及建议
  • 拓展公证参与海事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天津是著名的港口城市,天津港处于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交汇点,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和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天津海事法院每年要承接大量的海事诉讼案件。“意见”明确将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纳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机制中,表明我市公证机构与司法系统将进行全面、广泛的合作。基于“意见”的指导思想及我市港口城市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市公证行业应以拓展公证参与海事司法辅助事务为切入点,打造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港口特色”。公证可参与到海商合同纠纷调解、协助法院收集调查海事证据、保全船舶损害现状等与海事案件相关的司法辅助事务中,在一定程度上分流海事调解案件、提高海事证据效力。特别是在证据辅助方面,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为维护海上安全秩序,教育肇事者,预防事故的再发生,海事局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将海事局制作的书面材料参考使用,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公证制作证据的法律职业属性,公证文书较高的证据效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海事证据羸弱、海事案件审理难的现状,推动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纳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框架中

   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已经开始有序实施,京津冀一体化涉及经济、政策等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法治建设。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寻求法制的一体化,只有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才能为三地协同发展提供全局的保障。公证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环节之一,在京津冀法治协同发展中至关重要,因此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纳入京津冀法治协同发展的框架之中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我市公证机构与京津冀三地的公证行业之间、法院系统之间要加强沟通学习,对于各自区域内开展的司法辅助工作多多交流经验,建立相对统一的“公证与诉讼协同”模式,同时在信息共享方面对公证机构开展的异地调查取证、异地送达、远程作证等跨区域司法辅助工作事务予以全力支持与配合。因此,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推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大环境中是实现区域间法治协同的有效策略,对维护三地的司法公正原则,保持司法标准的一致性将起到重要的保障推动作用。

 

 

结语:

   公证活动与司法审判活动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二者从本质上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制度。贺卫方教授曾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一个国家中不同的法律制度应在精神或理念上相互契合,彼此之间相互衔接、无私配合、充分信任,对国家司法制度的整体公信力予以巩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进行良好合作衔接,对审判制度与公证制度的整体性建设均意义重大。“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工作的开展将进入一个全新阶段,期待未来公证人与法院人能够一道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积累,合作共赢,共筑司法公正堡垒,共创法律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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