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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公证”服务模式的创新与挑战 —天津首例线上远程委托公证引发的思考

  • 分类: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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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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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公证”服务模式的创新与挑战 —天津首例线上远程委托公证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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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述

   在天津市某医院工作的邢某年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因疫情工作需要,邢某逆行武汉参与一线防护工作,房屋过户手续这事被迫“暂停”。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不能继续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事宜,她将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2月28日小邢拨通了天津市辰信公证处的咨询电话,辰信公证处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北辰区司法局进行汇报,并请示市司法局。市、区两级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决定紧急上线远程办证系统,利用活体检测及电子签名技术代替面对面的身份确认及现场签字,并连夜联系相关技术人员增加微信“公证云”平台的功能板块,争取快速解决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公证需求。

   2020年2月29日下午,当事人邢某用一部手机与公证员进行视频连线,公证员询问邢某基本情况,查看了视频通话的环境,逐一强调法律风险提示要点,并对她委托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了解及确认,后告知当事人用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手机登陆“微公证”小程序,提交公证申请,公证员登录“公证云”平台,查收到公证申请。

收到公证申请后,当事人逐一按照“微公证”小程序的步骤操作进行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等远程身份验证,然后分别查阅系统中的申请表、询问笔录、告知书等相关文件,确认无误后,在公证员面前,进行了电子签名。公证员将电子签名的所有文件打印核对后,委托人的公证手续全部完成,视频连线结束,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此案例,作为天津首例线上公证示范,受到了全行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天津公证行业突破传统办证方式,利用公证信息化系统大胆尝试“线上”办理委托公证,是非常必要的一次有益尝试。然而,创新背后,引发公证行业的思考,“互联网+”时代的服务变革,推动了许多线上办证需求和案例。然而,在某些公证事项上,“线上”办理公证又存在一定的公证风险隐患。因此,探索“线上公证”模式范围,防范线上公证模式风险和规范服务流程,从而达到“面签”和“线上公证”的平衡点,是公证行业当务之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线上公证”服务模式的必要性

1、互联网+时代的自然产物

   2015 年 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 +”行动计划。同年 7 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了要进一步便捷和普惠社会服务,推广“互联网 +”益民服务,涉及民生领域的互联网应用应更加丰富和多元,使公众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在这种大背景下,人们的消费方式已经改变,公证行业开始被迫随着消费模式的改变而改变。同时,公证行业推广“互联网+”的服务,并不是单纯的互联网+公证,而是将互联网思维运用在公证自身的建设当中,将互联网与公证真正的融合,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占据优势地位,发挥公证的原有证明价值。

2、满足社会发展和公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传统的公证服务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反复跑”、“来回跑”成了常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公证体验,并造成了大量的时间、资源浪费,这与当下的时代发展严重不符。目前天津、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等地区的公证机构均开通了网上公证办理平台,公证事项主要涵盖了出国留学、探亲、旅游、商务考察、定居移民、工作劳务等涉外公证业务。从实际效果来看,各地在线办证平台均运行良好,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可以说,网上公证办理平台在方便性和安全性之间寻找到了最佳的平衡点。

“线上公证”服务模式,能规范办证流程、减少执业风险、提高办证效率、实现动态化管理,为公众、当事人提供各种个性化的服务途径和方式,增强用户的服务感知,提高用户的服务满意度,整体提升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符合当下社会发展方向。

    另外,互联网催生的“类公证”产品,正不断侵蚀、减损公证价值。公证行业再也无法通过“法定”或“垄断”的方式得以获免,甚至可能被取代,公证行业只有紧跟“互联网+”的时代步伐,深化互联网技术与公证工作的有机融合,将传统公证预防纠纷、控制风险、减少诉讼、促进交往、构筑诚信、维护权益等功能进行提档升级,才能有效避免公证业务被其他行业抢占。

三、“线上公证”服务模式的可行性

(一)法律保障

   依据《公证法》的立法精神,《公证法》第 25 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 26 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根据这两条,《公证法》仅规定了“提出”和“本人办理”。至于“提出”和“办理”的方式,并无具体规定。这就为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提出申请和办理保留了空间。

   线上公证涉及到当事人签名的有效性问题,国际上已经普遍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而我国《电子签名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规定。其中,《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因此,出现该法第 3 条涉及的情形时, 笔者认为,公证机构还不能受理当事人的线上公证申请。

(二)技术支持

   针对线上签名的有效性问题,《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结合首例线上委托公证的“云公证平台”,目前,该线上系统平台技术可以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1、拥有CA机构颁发的CA证书及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认可使用电子认证技术,确保签署主体真实身份;2、拥有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签名的文件,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3、拥有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三)司法实践

   参照国内司法实践,采用视频作证方式已逐渐为司法界采用,目前,全国很多法院推出“互联网+法庭”线上云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张百日线上开庭899次,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案件的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都能通过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全程网上办理。作为预防纠纷及保全证据的公证服务方式更是要与时俱进, 改革创新。目前全国多地公证机构均开通了公证业务的网上公证办理平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自主建设的公证证据宝是电子数据提取与存储的专业公证服务平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与厦门美亚柏科合作并由后者维护的电子数据公证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在线上平台也开设了房产委托、夫妻财产约定等线上公证事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与杭州安存科技合作并由对方建设的安存语录中心等安存网络数据保全系统,后两者基本属于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服务平台。除了外部平台办证的建设,也有试点区域做了办证模式的突破。更值得关注的是,江苏省公证行业出台了《远程视频公证规程(试行)》实现了事务性委托、卖房事项亲属之间委托、声明书等公证事项的全程在线办理。其中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以下远程视频公证事项: (一)不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二)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处分财产的委托;(三)不涉及转移、放弃权利的声明;(四)不涉及处分财产、转移或放弃权利等文书上的签名;(五)经江苏省公证协会认可的其他公证事项;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也于2020年2月通过了《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远程视频公证规程(试行)》,实现了互联网公证领域规则体系从“基本空白”到“逐步建立”的突破。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先试先行和大胆尝试都是很宝贵的实践经验,代表一部分线上公证业务的现实需求,也是部分公证业务办证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 “线上公证”服务模式的建设与展望

(一)依托技术但不依赖技术

   首先,我们要依托更加严密、科技、安全的技术支持,除了业界普遍使用的身份核查、活体检测、声明视频、电子签名认证等,亟需研究出更加严密的技术支持,保障办证过程更加安全可靠,从而达到到场“面签”的同等效果。比如,线上平台应该加入视频端,就无需通过微信后者QQ视频连接,这样会更好的解决保护当事人隐私等安全性问题。另外,除了声音测试,线上平台也应加入指纹比对,百分百还原现场办证环节。

从实体内容角度,通过互联网递交材料供审查并无技术上的难题,但这一公证申办平台在技术规划与架构背后的安全性和隐私权保护问题值得注意。因为目前公证机构往往缺乏线上平台的自主研发能力,都是委托第三方搭建网上办证技术系统,依赖第三方技术公司存在两个弊端:第一,技术公司在安全性和防火墙设置上是否完备?多层加密技术和分级操作权限设置是否到位?未来在进行互联网支付时,是否会因为技术上的不到位而使得客户在支付时资产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公证申请人上传的涉及个人信息的图片资料是否会因技术漏洞遭到外泄?等等;第二,过分依赖第三方平台的技术水平,一旦第三方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所制成的证据被法院作为证据直接使用,那么,公证价值被削弱,保全证据公证将会逐渐被取代。这故而有必要改变现有办证模式,并通过制定一套办证标准和程序指引,来对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公证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从而将互联网技术、公证程序及证明标准平衡合理融合,以保持公证的固有价值和法定效力。

(二)稳步“线上公证”服务步伐,而不急于“抢跑”

   笔者认为, 线上公证服务模式的建立需要一个周密、完善的过程, 不宜涉及面过大。对于单方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非涉及身份事项和涉及身份事项但《电子签名法》未限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的公证, 在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委托代理人办理或无法亲自到公证处申办的情况下,公证处可采用视频方式办理公证。例如,不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书、声明书,签名印鉴属实,文本相符,电子招投标、网上保全电子证据等。同时,行业应出台线上公证的规范指南,严格执行办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严密注意取证过程中的真实合法性,严肃认真地录制办证过程中的全部情形,真实地反映出客观事实。以线上委托书公证为例,从确定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角度,具体说来应当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是审查当事人在线上提交的身份证件与频视当事人是否属同一人;二是审查文书的合法性,所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是否全面理解,有无其它争议以及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三是在线进行文书上的签字、盖章需要确保在公证员的注视下进行;四是建议视频公证的全过程通过录像拍摄并且制作光盘,作为证据存档;五是视频公证完成后,应告知当事人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到公证处补办签名等手续。 另一方面,未来纯线上公证事项,涉及到电子公证书的出具,那么,公证人员的身份同样需要确认,以免为其他不法分子利用。建议参照网上银行操作技术,将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身份信息(公证机构执业证编号,公证员公民身份号码和执业证编号)与 U 盾、电子证书三位一体加以捆绑,通过校验电子证书等信息,当事人和第三方就可以确认附加在该电子数据上的电子公证书是由特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出具的,从而确信该电子数据已经经过电子公证。

(三)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首先,由公证机构牵头,加强与审判机关、金融管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针对线上办证服务模式,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定期召开沟通会联合商议,制定业务指导性文件,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和途径,出台《远程视频公证规程》,以成文规则的形式确认电子签名技术在公证业务中的效力,并建立相关业务规则,实现了线上公证领域规则体系从“基本空白”到“逐步建立”的突破。第二,利用目前的区块链技术,在公证联盟链上,加上银行、法院、公安、婚姻、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等,开展公证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5G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线上公证服务模式更加全面,更加高效。

(四)培育复合型业务人才

   优质高效的“线上公证”服务,离不开一支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服务能力好的公证团队。“线上公证”的服务模式,对公证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有专业法律素养,同时又要具备现代化电子办公能力。公证机构应积极引进信息技术人才,同时,要加强培育,加大在互联网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定期邀请专业人才为公证人员授课,提升公证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公证员也要提高思想认识,提升跨界学习能力,主动适应并自觉接受信息化办证模式,努力成为IT公证人;同时跟进行业内部独立研发具有知识产权的线上办证系统,最大程度发挥公证价值的不可替代性,成为经济社会区块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科技桥头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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